白银市县区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核定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8-03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核定,建立统一顺畅的机构编制管理运行机制,有效防止县区超职数、超规格、超编制和无职数配备科级干部,以及科级职务名称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根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县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科级领导职数,指纳入县区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所有机关(包括县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乡镇、街道机关。县公安局、县区检察院、县区法院除外,下同)、事业单位的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数,指纳入县区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条件的县区直属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

第三条  本办法核定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以机构编制数为基础,坚持编制数大于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总和的原则;坚持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先核定、后配备的原则;坚持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统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并兼顾县区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  县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核定

 

第四条  县区委工作部门,县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科级领导职数,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或市编办、县区编委有关文件核定。

第五条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科级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县区政府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核定。

第六条  县区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市编办、县区编委有关文件核定。

第七条  县区委工作部门、县区委直属事业单位、县区委工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县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原则上不核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负责人科级领导职数。

第八条  县区纪委派驻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负责人科级领导职数,除“三定”规定或市编办、县区编委明确核定的以外,其它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设“三总师”。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占用教育督导机构编制。副科级及以上专职督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乡镇街道科级领导职数核定

 

第十条  乡镇党政科级领导职数,根据乡镇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一、二、三类乡镇分别核定党政科级领导职数9、8、7名;一、二、三类乡镇分别设置副科级建制的下属事业单位6、5、4个,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乡镇在规定限额个数内新成立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三类乡镇核定专职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十二条  街道科级领导职数,严格按照“三定”或市编办、县区编委有关文件核定。

 

第四章  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

 

第十三条  县区直属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县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现行的程序上报,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级非领导职数总额内具体分解,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区直属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核定科级非领导职数。

第十四条  县区直属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级非领导职数,不得超过部门单位正科级和副科级行政领导职数总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总数的50%。

县区纪委(监察局)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的领导职数总数为依据。

第十五条  县区委、县区纪委(监察局)分别保留沿用“组织员”、“纪检监察员”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组织员”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县区委组织部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核定;“纪检监察员”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县区纪委(监察局)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核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区新核增的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首先要用来消化本办法未明确规定而已配备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干部;消化后,出现空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补充配备新晋升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区要建立健全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管理制度。依照《白银市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实施办法》,县区组织部门在配备科级干部前,要向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实编制和科级领导、非领导职数,经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审核确认有空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补充配备。严禁超职数、超规格、超编制和无职数配备科级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未严格遵守执行本办法,自行设立机构、自行增加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县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白银市机构编制责任审查办法》等法规政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省机构编制管理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省机构编制部门新出台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白银市县区科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核定办法(试行)》(白机编发〔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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