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03 】 【选择字号:

景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96号),确保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为目标,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我县与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重在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完善体制机制,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统筹兼顾,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

激发市场、社会和基层活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乡镇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基层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有效的审批事项,尽量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变严进宽管为宽进严管。通过改革,把改革的红利、内需的潜力、创新的活力叠加起来,形成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动力。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梳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县政府各部门不得截留;可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县政府各部门不再保留。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考核评估、年检年审等事项。需要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汇总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清理管理服务类事项,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梳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对照国家和省、市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制新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汇总形成《景泰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管理层级、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要件等,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新增行政许可项目。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加快培育社会组织。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缺位,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扶持力度,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二)加强管理,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转变管理方式。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后,县政府各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管理。

明确监管职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防止多层、多头执法。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和其他管理事项,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失。

理顺职责关系。优化政府部门行政权力配置,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职责整合,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确需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重点解决县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间存在的投资审批、市场监管、煤炭安全监管等方面职责交叉、重复、分散、体制不顺造成的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

改进公共服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其他行业体制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完成。

(三)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梳理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权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强化对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督导检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着力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强化机构整合,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县政府组织体系。

(一)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2.组建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组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省条管下放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原与县农牧局合署办公调整为在县农牧局加挂牌子。

5. 对不再保留的部门和挂牌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随机构变化相应调整,对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机构进行整合。

    改革后,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二)规范其他机构设置

    从严规范和管理县政府派出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县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积极探索“大股室”改革。对已经取消、调整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相应核减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统筹推进其他领域改革

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政府机构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及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涉及机构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有关部门要抓紧拟定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等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措施,并做好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控制政府规模,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切实解决机构庞杂、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等问题,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本次县政府机构改革中,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按规定限额设置,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立其他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市上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但可在县上总控编制内依据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减有增,部门编制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机构改革前的人员编制总量。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先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人员随编制划转,人员划转由划出单位与划入单位协商后提出意见,经县编办审核人员编制、人员身份和领导职数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和工资审核等手续。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做调整。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上,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控制在2-3名之内。

编制是刚性约束,必须严格遵守。今后,中央、省、市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增长。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数为基数,由县编委负责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制定专门工作方案,落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围绕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除事关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机构编制事项通过动态调剂解决外,县政府各部门确需增加机构和编制的,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先提出机构精简和编制调剂意见,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县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办理。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彻底核查,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退休年龄。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以上级部门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从今年开始,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情况纳入县委和县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超编制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县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景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景政办发〔201444号)已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提出2014年至2017年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安排、工作规划、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条落实,确保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力争于2014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市精神和改革方案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行动上来,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三定”工作阶段

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较大的部门“三定”规定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主要是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及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县编办会同部门研究提出,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并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县编委名义印发执行。

(三)定岗定员阶段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一经批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在按新职责、新机构运行的同时,切实做好定岗定员工作,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岗定员工作的指导,统筹做好政府工作部门特别是机构变动部门有关人员的调整和安排,确保定岗定员工作落到实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

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编委报送总结报告。县编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较大的部门,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确定。其他部门也要将机构改革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妥善处理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撤销或并入其他部门的机构,原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交接和人员、资产、档案移交等具体工作。

新组建、挂牌部门的印章由县编委办公室统一制发。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作废并上交县编委办公室,原机构牌子同时撤销。

要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要做到改革涉及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工作无缝衔接。重视研究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引导舆论,扩大社会参与,增强改革动力。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转移、私分公有财产和突击花钱,严禁隐匿财产和假造债权债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防保密文件材料泄密。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机构改革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县政府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3.组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省条管下放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原与县农牧局合署办公调整为在县农牧局加挂牌子。

5. 对不再保留的部门和挂牌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随机构变化相应调整,对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机构进行整合。

    改革后,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二)规范其他机构设置

    从严规范和管理县政府派出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县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积极探索“大股室”改革。对已经取消、调整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相应核减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统筹推进其他领域改革

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政府机构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及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涉及机构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有关部门要抓紧拟定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等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措施,并做好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控制政府规模,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切实解决机构庞杂、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等问题,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本次县政府机构改革中,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按规定限额设置,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立其他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市上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但可在县上总控编制内依据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减有增,部门编制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机构改革前的人员编制总量。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先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人员随编制划转,人员划转由划出单位与划入单位协商后提出意见,经县编办审核人员编制、人员身份和领导职数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和工资审核等手续。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做调整。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上,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控制在2-3名之内。

编制是刚性约束,必须严格遵守。今后,中央、省、市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增长。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数为基数,由县编委负责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制定专门工作方案,落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围绕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除事关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机构编制事项通过动态调剂解决外,县政府各部门确需增加机构和编制的,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先提出机构精简和编制调剂意见,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县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办理。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彻底核查,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退休年龄。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以上级部门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从今年开始,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情况纳入县委和县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超编制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县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景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景政办发〔201444号)已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提出2014年至2017年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安排、工作规划、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条落实,确保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力争于2014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市精神和改革方案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行动上来,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三定”工作阶段

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较大的部门“三定”规定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主要是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及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县编办会同部门研究提出,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并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县编委名义印发执行。

(三)定岗定员阶段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一经批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在按新职责、新机构运行的同时,切实做好定岗定员工作,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岗定员工作的指导,统筹做好政府工作部门特别是机构变动部门有关人员的调整和安排,确保定岗定员工作落到实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

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编委报送总结报告。县编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较大的部门,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确定。其他部门也要将机构改革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妥善处理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撤销或并入其他部门的机构,原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交接和人员、资产、档案移交等具体工作。

新组建、挂牌部门的印章由县编委办公室统一制发。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作废并上交县编委办公室,原机构牌子同时撤销。

要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要做到改革涉及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工作无缝衔接。重视研究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引导舆论,扩大社会参与,增强改革动力。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转移、私分公有财产和突击花钱,严禁隐匿财产和假造债权债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防保密文件材料泄密。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机构改革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县政府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景泰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管理局。

编办概况

通知公告